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福建省高等教育研究院(以下简称福建高教院)教育改革与研究项目的管理,提升项目产出成果的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福建高教院面向福建省各类高等学校发布高等教育改革与研究项目,旨在促进福建省高等教育的改革和发展,助力教育强省建设。福建高教院将根据国家对高等教育改革的要求以及全省高校教育教学改革需要,拟定项目的重点支持领域,申报者可根据自身优势,围绕重点领域自拟题目申报。
第三条 福建省高等教育改革与研究项目分为教改项目和教研项目两大类,每类项目又分为一般项目、重点项目、重大项目、特别委托项目四种。教改项目以高等学校的培养方案、专业、课程、教学、管理等教育教学改革实践为主要内容,重在提升福建省高校的人才培养质量;教研项目以福建省高等教育发展中的重点、难点问题为主要研究内容,重在找到解决问题的有效途径和对策。
第四条 福建省高等教育改革与研究项目由福建高教院负责项目的申报、评审、组织管理、验收等工作。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五条 福建省高等教育改革与研究项目采取自由申报、专家评审、择优支持的基本原则。申报程序如下:
(一)福建高教院每年下半年发布各类项目的申报通知,受理申报材料。
(二)申报人应严格按照通知要求提供完整申报材料,并由所在高校推荐。
(三)按照申报人所申报的项目类型和级别进行评审,不跨类降级立项。特别委托项目由福建省高教院根据省政府和教育厅相关要求,定向委托课题组进行研究。这类项目单独组织申报、评审、结题。
(四)申报人及所在高校应确保申报信息真实有效,如出现提供虚假信息、学术不端等情况,应由申报人及所在高校负责,福建高教院将撤销对该项目的一切支持。
第六条 福建省高等教育改革与研究项目基本申报条件:
(一)项目选题应符合福建省高等教育发展需求和高校人才培养需要。项目设计应目标明确,重点突出,具有创新性,研究路线或改革方案合理可行,预期成果明确。
(二)申报人应是高等学校教师和党政干部,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完成项目的能力。申报人所在高校应为项目实施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制度保障。
(三)申报人原则上每次只能申报一个项目。重大项目申请者应具有正高级职称。项目组成员原则上最多不超过10人,项目负责人及成员应保证具有充足时间完成项目研究工作。
(四)鼓励跨学科、跨学校、跨地区联合申报,开展实质性跨界合作研究;在同等条件下,重点支持35岁以下青年教师主持申报项目。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报:
1. 申报人主持的福建省高等教育改革与研究项目没有结题;
2. 曾被福建高教院撤销立项的申报人,5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三章 评审与立项
第七条 福建省高等教育改革与研究项目评审与立项程序如下:
(一)资格初审
福建高教院将对申报材料进行资格初审,不符合申报要求的材料不能进入专家评审阶段。
(二)专家评审
申报材料将根据项目类型及内容进行分组初评,每个评审小组由不少于3位专家组成,每位评审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独立评审打分,评审标准参照《福建省高教院项目申报评审标准》。根据小组打分结果,组织专家进行终评,确定拟立项名单。
(三)结果公示
对拟立项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四)批准立项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项目,即获立项资格。立项时间从批准之日起算,执行期限为1年。福建高教院负责将项目立项通知发送给各项目所在高校。立项后,经开题修改后的《福建省高等教育改革与研究项目申报书》即成为有约束力的协议,严格按照《福建省高等教育改革与研究项目申报书》内容执行。
第八条 建立和完善各项评审制度,严格评审纪律。
(一)实行同行评审制度。评审专家原则上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具有较高学术造诣和丰富实践经验,熟悉被评项目内容。
(二)实行评审回避制度。评审专家不得参加自身所属高校项目的评审。
(三)建立专家信誉保证制度。评审专家必须廉洁自律,评审期间不与课题申请人私下接触,不泄露与评审有关的情况。
第四章 过程管理
第九条 福建高教院、项目所在高校以及项目负责人在项目管理过程中应担负起各自的职责。
(一)福建高教院的主要职责
1.发布项目申报通知;
2.组织专家评审,按程序择优遴选项目,对拟立项项目信息进行公示;
3.拨付立项项目经费;
4.对项目进行阶段评估检查,组织项目验收;
5.其他需福建高教院决定的有关事宜。
(二)项目所在高校的主要职责
1.将项目申报通知发放给学校各院系,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有效性进行审核,协助项目申报人提交申报材料;
2.为项目实施提供必要保障条件;
3.按照相关财务规定管理项目经费,按要求出具项目经费使用情况材料;
4.教学科研管理部门应协助福建高教院对项目实施日常管理。
(三)项目负责人的主要职责
1.根据开题意见修改《福建省高等教育改革与研究项目申报书》,进一步明确研究任务、预期成果、经费预算等重要事项,并严格按照内容执行;
2.按照福建高教院的要求提供项目研究成果;
3.按照财务规定和项目预算使用项目经费;
4.按项目管理规定报送项目检查、验收材料。
第十条 建立中期检查制度,保证研究质量。项目应在立项半年后接受福建高教院的中期检查,中期检查结果将作为后续拨款的依据。中期检查内容包括项目进展情况、经费使用情况、阶段性研究成果情况等。对于没有开展实质性研究工作、无故不接受中期检查、中期检查不合格的项目,停拨后续经费。
第十一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一般不得中途更换项目负责人或更改研究计划,不接受中期检查之后的变更申请。确有特殊情况的,应向福建高教院提出项目变更申请,并按要求提交变更材料(变更事项、变更原因、后续计划、项目完成的保证等),福建高教院有权决定是否接受变更,并有权决定是否追回已拨付经费或停拨未拨付经费。
第十二条 项目研究周期为1年,原则上不得延期结题。确有特殊情况的,需提前两个月向福建高教院提出延期申请,并提交延期申请材料(延期原因、阶段性成果、后续计划、完成保证等),福建高教院有权决定是否接受变更。每个项目最多只能申请一次延期。
第十三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应予中止或撤销:
(一)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或研究方向等关键信息;
(二)延期1次后依旧未能如期完成;
(三)两次结题验收未通过;
(四)其他违规及违法行为。
对于中止或撤销的项目,所在高校应做出书面说明,提出处理意见,并报福建高教院批准后执行。被撤销项目的负责人,自撤项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报福建高教院的项目。
第十四条 涉及保密内容的项目,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项目研究活动应遵循学术伦理规范。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经费实行分期拨款的办法。开题后进行第一次拨款,后续拨款视项目研究的进展情况确定。未通过中期检查的项目,不予拨付二期经费;未通过验收结项的项目,不予拨付剩余经费。
第十六条 项目经费专款专用,不得用于与项目研究无关的开支。
(一)项目经费管理和使用应按照国家和福建省有关规定执行。经费开支范围包括:
1.图书资料费:指用于购买图书、资料产生的费用。
2.数据采集费:指围绕项目实施而开展数据跟踪采集、案例分析等所需的费用。
3.调研差旅费:指项目组成员为完成项目而进行的国内调研活动以及参加相关学术会议的交通费、住宿费等。
4.设备购置费:指购买用于项目实施所需设备的费用。凡使用项目经费购置的图书、设备等资产,均属国有资产,应纳入学校资产统一管理。
5.会议费:指围绕项目实施举行的开题、专题研讨、成果鉴定等小型会议费用。费用包括以下三类:聘请专家参会的咨询费、专家往返旅费、文印费等会议相关开支。会议费需附会议预决算表备查。
6.劳务费:指直接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助研补贴,以及非课题组成员、科研辅助人员的劳务支出,如专家咨询费、讲座费等。
7.印刷及打印费:指打印复印调查问卷材料、调研报告、研究成果等的费用。
8.间接经费:指项目依托学校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管理费和项目组绩效。上述开支需严格遵守项目依托学校纵向课题间接经费管理办法。
(二)项目负责人应合理编制项目经费预算,严格按照《福建省高等教育改革与研究项目申报书》及经费预算方案执行,保证将项目经费用于项目实施。项目负责人应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对项目经费使用的真实性、有效性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
(三)项目所在高校应严格履行项目经费管理职责,确保合理、合规、有效使用项目经费。
第十七条 项目经费一律纳入所在高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项目结题时,所在高校财务部门应配合项目负责人提供经费使用情况材料。
第十八条 对中止和撤销的项目,所在高校应及时清理账目,将项目经费使用情况通报福建高教院,同时将已拨经费的余额退还福建高教院,不得挪作它用。
第六章 项目结题
第十九条 项目完成后,均需进行结题验收,按照福建高教院的要求提交结题材料,履行结题手续。
(一)项目负责人应提前2个月提交《福建省高等教育研究院高等教育改革与研究项目结题申请书》、结题报告(不少于1万字)、报告摘要(3~5千字)和成果清单,由所在高校相关管理部门审核后提交福建高教院。
(二)除了结题报告,每个项目还必须提交:
教研类项目需至少提交一篇公开发表的论文或者一份资政报告或者一份调研报告;
教改类项目需提交至少一份反映教学改革实践过程和效果的总结报告。
(三)免于结题鉴定的要求:
若教研类项目的资政报告得到省级及以上领导批示;教改类项目的教学改革成果获得省级及以上教学成果二等奖及以上奖励,可申请免于项目结题鉴定,并提交相关成果证明。所提交的成果需与所承担的项目内容紧密相关,福建高教院将对免于鉴定的成果进行认定。
(四)所有结题均由福建高教院组织。结题经费将从每个项目未拨付经费中支出。
(五)结题验收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对结题验收为优秀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再次申请福建高教院项目时将予以优先支持。对结题验收为不合格的项目,需整改并在3个月内再次提交结题申请,若仍不合格,则做撤项处理。
(六)公开发表的项目成果须注明“本成果为福建省高等教育研究院高等教育改革与研究项目(项目编号)的阶段性成果”字样,项目标准不要求唯一。咨询报告类成果须有采纳单位的证明材料。
(七)福建高教院对通过结题验收的项目,颁发结题证明,拨付剩余项目经费,并公布项目结题情况。
第二十条 各项目结题时报送的报告摘要,应突出项目成果的创新内容、社会影响、资政建议等,福建高教院将择优选报给有关上级部门。各项目负责人及所在高校应积极做好成果的宣传、推广和应用工作,充分发挥成果的社会效益和影响力。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福建省高等教育研究院负责解释。
福建省高等教育研究院
2023年11月